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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申请须知


商标评审包括:对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复审、对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的复审、对注册未满五年的商标有争议的裁定、对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争议的裁定、对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的复审等。

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商标评审(具体事项)申请书》一式二份;
2、《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二份,由申请人签字/盖章;
3、附送商标局《商标驳回通知书》或《商标异议裁定书》等商标局发文的原件以及寄送商标局发文的信封原件;
4、申请人如是公司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如是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复审理由、材料目录、证据目录、证据材料一式二份。

注意事项:

(一)驳回商标的复审申请
1、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应在收到驳回通知书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2、十五天期限的计算,以申请人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的信封上的送达邮戳日期和提出复审申请信封上的发出邮戳日期为准;
3、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延期申请书》,期限为三十天;
4、所需时间:一般自申请之日起18-24个月。

(二)商标异议复审申请
1、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延期三十天;
2、所需时间:一般自申请之日起24-36个月。

(三)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
1、申请争议裁定的期限为被争议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以内;
2、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争议;
3、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人,只能是商标注册人;
4、所需时间:一般自申请之日起24-36个月。

(四)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
1、撤销注册商标复审是指对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裁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不包括经商标评审委员会争议裁定程序和注册不当裁定程序中被撤销的商标;
2、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人应是经商标局撤销商标的原商标注册人,该复审主要围绕着注册商标是否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等;
3、所需时间:一般自申请之日起24-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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