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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禁忌



不论是文字商标,还是图形商标,强调特点鲜明并不意味着鼓励哗众取宠,追求怪异。企业在选择商标时应考虑到《商标法》中的禁用条款,如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特别是不要设计与使用一些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基本道德风尚、不利于民族团结、伤害宗教感情的商标。如有的企业将“潘金莲”作为洗浴药皂的商标就不太合适;“早得贵子”商标因违反了我国宪法制定的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而不予注册;“二房”商标因在一定程度上宣扬不健康的生活方式而被撤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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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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