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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作品的法定范围




文字作品,是指用语言文字符号记录的,用以表达作者思想情感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的创作成果、包括小说、诗歌、散文、论文、剧本、歌曲等表达方式,无论作者采用的是手写、打字、印刷、磁盘、光盘等书写记录方式,都属于文字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作品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创作上述作品的方式之一可以是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第一类作品,该法第3条第一款即“文字作品”。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文字作品是最普遍采用的创作方式,其覆盖领域广泛、创作数量庞大、接触人群广泛、传播形式简便和成本低廉,都是其他作品不能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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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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