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标志注册申请须知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或者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标志。特殊标志有效期为4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可以许可他人在经核准登记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一份,填写打算申请的类别和商品/服务;
2、《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特殊标志所有人签字/盖章;
3、特殊标志所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5、商标图样6份,长和宽应不大于10CM不小于5CM,指定颜色商标应提供彩色图样6份,并附加黑白墨稿1份,图样应当清晰、洁净;
6、特殊标志的使用管理规则。

注意事项:

1、特殊标志有效期为4年;
2、特殊标志可以许可他人在经核准登记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
3、特殊标志可以提出延期申请;
4、所需时间:一般自申请之日起18-26个月。